行政訴訟是什么?
行政訴訟的定義: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1、受案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
2、訴訟種類不同,民事訴訟可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變更訴訟。行政訴訟可分為撤銷訴訟、變更訴訟、履行訴訟、賠償訴訟五種類型;
3、訴訟程序不同,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4、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性質與任務不同。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訴訟解決的是不平等主體間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交叉的部分;
5、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主體、客體的不同。在主體方面,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相對不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根據其權利義務歸屬不同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原告,同時這種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訴的存在而相互轉換。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原告與被告是確定的,原告只能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而被告只能是相應的行政主體;
6、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訴訟權利的不同。訴訟權利即參與訴訟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由于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7、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的不同。舉證責任即證明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有爭議的事項加以證明以顯示事實的真實性。舉證責任對于訴訟的重要性意義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則當事人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于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一般情況下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但這種情況在行政訴訟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賠償或者行政不作為的訴訟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8、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的不同。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行政訴訟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所作出的規定除外。這些法律、法規所作的起訴期限的規定不盡一致,有的是3 個月,有的是,1個月,有的是15 天,有的只有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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