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行有沒有對款項的追索權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付款行是沒有追索權的,持票人才具有追索權,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的方式是什么?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占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2、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于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票據法的特別規定,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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