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二級不可以判處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的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是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二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全稱為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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