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補貼稅是什么
反貼補稅又稱抵銷稅或補償稅,是指對于直接或間接的接受任何獎金或貼補的外國商品進口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間接地接受獎金或貼補而造成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的重大損害,就構成征收反貼補稅的條件。反貼補稅的稅額一般按獎金或貼補數額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抵銷其所享受的貼補數額,削弱其競爭能力,使它不能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反貼補稅是工業發達國家爭奪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工具。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補貼以及各成員國運用補貼與反補貼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約束和規范補貼的使用,防止補貼對競爭的扭曲;同時通過規范反補貼程序和標準,來防止成員國濫用反補貼措施,阻礙公平貿易。
二、反補貼稅有什么特點
(1)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中央政府及相關機構,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屬的各種體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級政府。此外,政府行為還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為和政府干預下的私人行為;
(2)補貼是一種財政性措施。補貼應為政府的財政性干預行為,即是由公共帳戶支出;
(3)補貼須授予受補貼方某種利益。協議未對“利益”作出明確的定義,依一般理解,利益即為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資助計劃中取得某些它從市場上不能取得的價值或優惠條件。沒有此類利益的授予不構成補貼;
(4)補貼應為生產者或銷售者所獲得。只有授予企業的補貼才有可能對貿易產生扭曲作用,屬于協議所調整的補貼。
三、反補貼稅征收的程序條件是什么
書面請求:應由受補貼影響的產業或產業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發起補貼調查的書面請求。
立案:反補貼調查機關可以應產業代表提出的書面請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證據立案;
磋商:在發動調查以前,調查機關應邀請其產品涉及到的成員方參加磋商以澄清補貼事實,并達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調查:一旦調查機關認定有關證據足以發起調查,調查即可進行。調查的目的在于確定補貼和損害的存在,并確定數量和損害的數額。
反補貼稅的征收:若調查機關確認存在補貼、符合相當數量要求,并對本國產業造成損害,則進口國當局有權決定是否及按何數額征收反補貼稅。
臨時措施:自調查發起日滿60天后,調查當局初步確認存在補貼并且受補貼產品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為防止在調查期間繼續造成損害而有必要采取臨時措施,征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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