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某與B某是朋友,A以開辦甲公司為由向B借款100萬元。該筆款項打入了乙公司帳戶。到期后出具還款計劃書兩份,上有A某及甲公司簽字摁印。在部分履行還款計劃書后A某中斷還款。經多次催討無果后,B某委托胡律師起訴追討債務。
辦案過程中,胡律師調查發現A某一伙數人在多地開設有多家關聯公司,各公司之間相互出資、輪番變換法人、頻繁進行公司注冊和注銷。而涉及本案的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已于1年前被撤銷。C某是乙公司現任法人。丙公司為乙公司初始投資人。到本案起訴,相關公司股權、法人等已經經歷了多輪變更,但都是同一批人。
一審法官總結本案爭議焦點為誰為原告B某借款承擔返還責任。
A某庭審認為自己是甲公司負責人,A某以甲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擔。
案件結果
本案一審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及A某返還B某借款本金及利息。C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A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中,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具體還款方案。
A在部分履行調解協議后,基于自己名下已無財產而中止繼續履行。
一年后,在胡律師辦理A某、甲乙丙公司涉及另一當事人D某借款糾紛案件二審過程當中,A某向B某全額支付本案涉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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