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2、對合同債務的清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合同保證人清償債務;抵押權順序在后的人向順序在前的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清償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債務;合伙人清償合伙的債務的第三人等,對此,合同法雖沒有作出規定,但筆者認為,應參考國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縱有異議,也不能拒絕第三人清償,否則應負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3、對法律規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為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為履行。
二、第三方合同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議即可產生效力。
2、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于合同的債權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3、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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