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帶什么東西
去法院離婚需要以下手續帶以下東西: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感情破裂的證據。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5.宣判
從起訴離婚到判離需要多久
從起訴離婚到判離需要三至六個月,起訴離婚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能判離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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